1997年,廣藥集團將王老吉商標租借給香港鴻道集團,鴻道集團授權其子公司加多寶集團在國內銷售紅罐王老吉。之後,雙方又多次展約,王老吉商標租期被延長到2020年。但是,由於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長李益民多次收受了香港鴻道集團董事長陳鴻道的賄賂,商標使用許可的效力受到廣藥質疑。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最終裁決,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簽訂的關於「王老吉」商標的使用許可合同無效,鴻道集團被裁定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在沉寂幾天後,道鴻集團不服裁決,向北京第一中院提起上訴。
廣州藥業和加多寶的王老吉品牌之爭是一個頗具爭議、切入點也很多的話題,由商業賄賂導致的國企和私企間契約有效性質疑,引出了品牌價值的創造和分配中的程序和實質正義考量,再到商業資本間爾虞我詐的滲透和較量。不過,紛爭背後,最值得思考的是在歷史的塵埃之下的法律與正義。
歷史縮影
一個小小橘紅色罐子,靜靜的折射出了中國100年來跌宕起伏的時代大潮。
王老吉的故事靜靜展示著這耐人尋味的歷史。在最初的最初,王老吉,的確是個民族品牌。在距今接近200年的清朝道光年間,廣東鶴山人王澤邦開辦「王老吉藥廠」生產涼茶。此後,王家自是生意興隆、枝繁葉茂。1949年,王家分為兩支,一支傳人將涼茶店開到了香港、澳門,並將王老吉「橘紅底杭線葫蘆」的商標註冊,另一支則留在大陸,等待冥冥不可知的命運裁決。
熬過了1952年的「三反」、「五反」運動後,在急於完成社會主義改造的大背景下,1955年,私有企業全面進行公私合營。就在這一年的11月,整風運動拉開序幕,反右運動已在歷史的不遠處靜靜的等待獵物。
在公私合營中,王老吉等八間歷史悠久的私營中藥廠合並,王老吉藥廠更名為「王老吉聯合制藥廠」。文革期間,由於「不能為資本家樹碑立傳」、「王老吉也是臭老九」,1968年,王老吉聯合制藥廠改名為廣州中藥九廠,「王老吉涼茶」也改名為「廣東涼茶」。直到1982年,中藥九廠改名廣州羊城藥廠,1992年轉制為國有股份,改名羊城藥業。之後,羊城藥業作為控股公司和其他幾家制藥企業並為廣州藥業,後者相繼在香港、上海上市。2004年3月,羊城藥業更名,重新打出王老吉的字號。王老吉字號和品牌的重煥生機,這既顯示了民族智慧在巨大摧殘之下的頑強生命力,同時,雕欄猶在而朱顏已改的物是人非,卻顯示出民族資本在歷史變遷中的滄桑與悲哀——此時的王老吉已與王家在大陸一支的後人毫無瓜葛了。
缺乏法制的堤壩,時代激流肆意的沖刷個人,一個小小的民族品牌也沉浮無依。公私合營的依據是政策而不是法律,這在事實上違背了1954年憲法中「國家依法保護資本家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其它資本所有權」的條款。公私合營後,對私股持有人支付年息5%的定息,不但低於盈利,也低於銀行存款利息。1966年,文革開始,「王老吉們」從「改造對象」變為了「專政對象」,性命尚且不保,更何況定息,就在這一年九月,定息停止支付。定息總共支付了十年,相當於全部私股股本的50%,未經任何合法手續,公私合營企業全部變成了國營企業。文革結束後,國家給原工商業者落實政策,但政策仍規定定息截至到1966年9月為止。1983年2月,中央統戰部和商業部聯合發文規定:公私合營資產已屬國家所有,不應退還本人。換做時下概念,就如同一夜之間股民股票歸公,房奴房產歸公。違憲的政策構成了廣藥集團擁有王老吉藥廠實體資產的全部依據。
商譽歸屬
即使資產已隨風而逝,但歷久彌新的商譽的歸屬仍然模糊。
1956年的《中共中央關於資本主義工商業改造問題的決議》指出:「對於資產階級私有的生產資料,不是採取沒收的政策,而是採取贖買的政策。」由此可見,贖買的對象是生產資料。
馬克思主義認為:資本家因占有生產資料而剝削,生產資料是勞動者進行生產時所需要使用的資源或工具,是進行物質生產所必備的物質條件,一般包括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工具、原料等。字號、品牌、商標是非物質性的,是建立在知識產權和稀缺性前提上的西方經濟學中概念,它們不參與生產過程,不創造馬克思主義意義上的價值,不參與剝削,不是生產資料,也就合乎邏輯的不在公私合營範圍之內。就如自己家裡寵物的名字,或者自己書房的名字一樣,是一個純粹的私人品。奪取字號和商標的行為只是一種順手牽羊,和其理論基礎——馬克思政治經濟學相抵觸。
1956的《國務院關於私營企業實行公私合營的時候對財產清理估計幾項主要問題的規定》,目的是為了指導計算定息,該規定涉及到了機器、房屋、礦藏、成品、原料、公積金等,通篇並無提及非物質的虛擬事物。定息不涵蓋虛擬的字號和商標,這既符合馬列主義的經濟觀,也符合當時人們的認識。定息的涵蓋範圍和憑據,也成為日後相關物品、資產產權歸屬糾紛的判定依據。
在周素清和大連中藥廠的房產糾紛中,定息就起到了最終的判斷作用。該案從1985年到1992年,歷時10年,輾轉經大連西崗區房地產仲裁委員會、市房地產仲裁委員會,大連西崗區法院、大連中院,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大連房地產仲裁委員會、再回到西崗區人民法院、上訴至大連中院、遼寧高院。最後,遼寧高院終審認為:1956年公私合營時,房屋已作價入股,私房代表人領取了股息,因此,確認36號房屋屬國家所有。
雖然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遼寧高院的判決仍可參考。顯然,根據當年政策,商標不會在定息範圍之內,廣藥並無相關憑據證明其為沉澱了王家兩百年汗水和商譽的王老吉這三個字付出過定息。那麼,廣藥集團甚至都不能從過去的錯誤政策從尋求到依據,它所憑借的僅僅是註冊了商標。但是,這個依據並不牢靠。
一則看似荒唐的判決某種程度上支持了後代對商標的所有權。在南京「蔣有記」後人和「蔣有記」現在的經營者南京夫子廟飲食有限公司的商標之爭中,雙方於2004年5月17日同時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註冊,爭執三年之後,難以定奪的國家商標局建議抽簽決定商標歸屬。不過,這個對歸屬權看似荒唐的判斷辦法,卻好過承認順手牽羊的合法性,好過僅以註冊商標為準。
另一則案例也支持了血緣的繼承權利,承認註冊字號的行為並不能對字號的血統繼承者產生排他性權利。原告李學雄,是老字號「李禧記」的後人之一,在1989年即登記註冊了「李禧記」的字號。當同為後人的李文輝、李文源也使用相同字號後,李學雄把他們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停止使用該字號。廣東高院認為「李禧記」這一老字號並非原告所創立,是李禧本人創造及其族人幾十年來繼承發揚、擴大和改進創新的結果。這一知名字號及其商譽的形成也不是基於原告的登記而建立,該字號凝聚的無形資產不能完全由原告所獨占。
廣東高院還指出:設立知識產權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公民法人的智力勞動成果,禁止無償占有。如果他人通過註冊登記就輕而易舉地獲得獨占權,合法地、無償地占有在先使用人的利益,這無異於支持和鼓勵巧取豪奪、不勞而獲的行為,這和民法中最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是相違背的。因此,原告享有的字號權不能對抗被告對該字號的在先使用權,其字號不應為其中任何一家所獨占,應由後人繼承、共享和發展。
由此可知,即使在中國的法律下,註冊字號的行為並不能成為唯一的合法持有的依據,並不能對後人產生排他性權利。雖然字號和商標有所不同,但同為知識產權,廣東高院的判決有著非常強的借鑒意義。廣藥雖是國企,但也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因此,不能僅僅因為註冊了王老吉的字號和商標就擁有了對王老吉大陸一支的後人的排他性權利。
不過,上海吳良材商標的糾紛,法院給出了相反的判斷。吳良材眼鏡公司創始於清朝康熙五十八年(即1719年),其前身為「澄明齋珠寶玉器號」,1806年傳到吳良材手裡後,改為「吳良材眼鏡號」。公私合營後,經過多次變革,成為上海三聯集團的下屬公司。2001年3月,吳家後人開設了「吳縣市上海吳良材眼鏡有限公司靜安分公司」,三聯吳良材眼鏡公司以侵犯其「吳良材」商標專用權為由,向工商投訴,致使吳家後人的眼鏡店被迫關門。吳家後人則向法院起訴,要求三聯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上海中院認為:「吳良材」三個字具有雙重屬性,既是個體的姓名,又是企業的字號,已成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附屬於企業,企業對其享有企業名稱權。除非轉讓雙方對此有特別的約定外,企業名稱權隨著企業整體的轉讓而轉讓。原告不能證明公私合營時,吳家對「吳良材」字號作了保留,故判決原告敗訴。
該判決的錯誤在於認為公私合營是指資本家把企業整體轉讓給國家。實際上,由前述可知,資本家僅轉讓、上繳、捐獻生產資料。在此前提下,根據贖買政策以及定息在整個公私合營以及相關案例中的作用(如遼寧高院的判決),應是三聯公司提供給付定息中涵蓋字號的證據,而不是反過來要吳家後人提供。
除了法律本身的使用外,判決背後的法理意義則更為重要。上海高院如把字號等非物質性的私人之物視為企業本身的一部分資產,這就等同於認可字號、商標、商譽、進而在邏輯上也必然認同企業家才能,這就為剩餘價值提出了不同的來源,也就直接和公私合營的理論依據——馬克思的政治經濟學相抵觸。於是,一個荒謬的結果就出現了:搶奪時援引政治經濟學,保衛時援引西方經濟學,當年逼迫王老吉們、吳良材們的人,現在卻可用其字號發財。
綜上,合憲性、公私合營政策的範圍、馬克思主義角度商標的非資產性,都強烈提示著這樣一種法治下的可能:註冊商標和公私合營都非完善的依據,廣藥集團從未合法的擁有過王老吉品牌。如果說從1956-1997年間,羊城制藥廠在運營期間對品牌有增值作用,並以此作為擁有品牌的理由,那麼這個理由對加多寶同樣存在,且更為有力,畢竟,是加多寶讓王老吉眾人皆知。
民企命運
也許,在前進的路上,阻擋人們遠眺的歷史塵埃終究會被拂去。
王老吉之爭牽出的歷史塵埃下的這些法律和倫理的遺留問題,雖蒙塵已久卻暗藏著遠超王老吉的經濟和社會意義,並具現實力量,會造成一系列具體的和抽象的,潛在的和顯現的社會經濟後果。
首先,如果王家大陸一脈的後人現在申請註冊王老吉商標,根據前述政策、法理及相關案例,在今天中國法治不斷進步,社會各方均有以法律為底線的共識,並警惕文革的當今,這並非不可能完成之任務。
其次,由於私人股份轉為國有股份的法律程序並未完成,由私企轉變而來的國企在轉制、拍賣、破產中就會存在法律漏洞和風險。這種風險對於王老吉也同樣存在,即使在國內可高枕無憂,若出口歐美市場,則有很大的潛在風險。從這個角度引申開去,現在所有自誇為百年老號的大陸國企,均有嚴重的合法性問題。實際上,廣藥已遭遇這個困境。目前,第五代傳人王健儀為代表的王家海外一脈經營著香港王老吉,盡管規模不大,卻手握著更加重要的資源——包括中國香港及海外馬來西亞、新加坡、越南、日本、澳洲、法國等30多個國家和地區註冊的「王老吉」商標。雖廣藥在大陸理所當然的認為王老吉是自己的商標,但早在2002年,廣藥就和香港王老吉達成協議,租借其海外商標使用權。不過,廣藥對知識產權的尊重僅僅出現在海外,並不涉及當年留在大陸的一支,
再次,由於奪取商標時的非正義性和非法性,王老吉商標之爭牽出的秘方之爭,也許將創造出一個還歷史公道的機會!從純商業角度和人性角度,王老吉分作兩支,一邊是正常傳播的枝繁葉茂,一支是高壓下迫於無奈的交出秘方,哪個秘方會更真實不言而喻。既然在合作社成立前夕,農民在自己桃樹歸公前砍樹賣材,耕牛歸公前會殺牛吃肉,當年企業家的堅韌和智慧為什麼不會保護先輩留下的秘方呢?在秘方的真偽上,廣藥毫無話語能力,而王家在大陸一脈的後人則對於秘方之爭有著決定性的作用。他們可以宣佈當年上交的配方為偽,合法地阻擊廣藥,逼出雖已遲到、但卻真實的贖買,還自己一個公道。過去的不合法的政府行為,中國的法制進步,都使得他們這樣做不但具有完全的合法性,甚至還具備一定程度上的道德高度。哪怕萬分之一,價值千億的王老吉商標,終究和王家人積澱的百年商譽有著絲絲聯系。
最後,廣藥之爭從某個角度體現了建國以來遺留的法律問題在現實經濟中的反映。文革不再來已成奢談,文革從未離我們而去,廣藥集團對加多寶的強勢,和多年前公私合營時的強勢如出一轍,前一次是豪奪,後一次是巧取,其背後都是不受法律約束的權力。更糟糕(抑或也可說是進步)的是前一次是原教旨的意識形態,而後一次是純粹的逐利。在現實環境下,國企的品牌很難說被全民擁有,實質上成為少數人的牟利工具。這錶面上多數人對少數人的搶奪和暴政,實質上卻變為了少數人對多數人的搶奪和暴政。今日的武漢東星、湖南太子奶,以及遍及神州的強拆不都是出於這個相同的原因麼?
最近一條媒體報道的新聞稱,超過200年歷史的長壽企業,德國有837家,荷蘭有222家,法國有196家。而在中國,六必居、張小泉、陳李濟、同仁堂、王老吉,是中國僅存的超過150年歷史老店,民族資本在時代大潮中的命運可見一斑。
現在民營企業已成為國民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條款也寫入憲法,向1954年憲法回歸。但如果我們不能站在面向未來的高度上,理性的否定過去,就歷史上國家對公民的傷害做出賠償,過去的包袱會一直影響現在和將來,良好的產權保護就始終是空談。沒有良好的產權保護,企業家就會對長期前景缺乏信心,僅以短期行為謀利,虛擬經濟泡沫、實體經濟虛弱、移民潮就會發生。
最近,國資委、鐵道部等多個部委相繼出台政策,鼓勵民資進入相關領域,避免新一輪保增長過程中政府投資對民資的擠出。這些政策強調平等保護民資合法權益,既顯示出當前民資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顯示出民資在眾多領域面臨的「玻璃門、彈簧門」的困境。正如當年用政策、行政的力量去沒收資本,而今用行政和政策的力量去鼓勵資本,真正令資本畏懼的正是不受法律制約的行政力量的翻雲覆雨。從這個意義上而言,是否把王老吉們後人的合法權益納入法治體系而非行政決定,就如商鞅為取信於天下所立之木,不但彰顯著國家對過去歷史中那些蒙塵的私人產權的回應,也預示著我們將要選擇的道路,這最終將決定我們的繁榮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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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4日 星期四
歷史視角下的王老吉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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